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3 号 第六章发表时间:2024-03-04 16:53 第六章 电 梯 第六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电梯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电梯生产等否决建议,电梯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电梯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关键部件寿命公示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工作;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六十九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电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七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电梯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