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 总则发表时间:2024-04-16 16:45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 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 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 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和级别(以 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 可目录》执行;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 执行。 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 其有效 期均为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