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规则 2 许可条件发表时间:2024-04-22 16:30 2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 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 L。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 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 合本规则附件 M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 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1.4、E1.4 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 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C3.7、D2.7 条的要求。 2.1.3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 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 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 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 年限比照见表2-1。 表2-1 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注1) 工程技术职称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 高级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工作13年以上工作15年以上 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工作4年以上工作7年以上工作9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工作2年以上工作3年以上 注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 面的工作。高级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 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 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 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 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 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 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 的要求; (2)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 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 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 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 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 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 规定的相应许可 TSG 07—2019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条件允许共享; (2)同一 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 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B 至附件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 的质量保证体系。 注2: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3.2.2条的规定。 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 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 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 允许共享; (2)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 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 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 附件B 至附件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3)本条(1)(2)项所述情形,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还应当满足本规则2.2.4.1 (2) 项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