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规则 4附则发表时间:2024-05-14 16:08 4 附 则 4.1 许可证管理 (1)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2)许可证的吊(撤)销和注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与子(分)公司共同取得许可的,发生本项所述情形时,公司 作为责任主体,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为其提供协助的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生产单位,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发证机关依法 撤销其许可证。 4.2 有关文件样式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 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等文件的样式,按照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公布的相关文件格式执行。 4.3 数值表述含义 本规则只给出固定的数值、技术职称要求或者无损检测资格要求的,为不少于该 数值或者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和要求表述为“以上” “不少于” “不小于”的, 均包括本数。 4.4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4.5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9年6月1 日起施行。 4.6 文件废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 G3001—2004);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 R3001—2006);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4— 2007);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07);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08);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 D3001—2009);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 (TSG ZF003—2011)中有关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相关的通知、文件 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