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规则 附件C -1发表时间:2024-06-20 15:55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C1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 C1.1 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注C-1); (2)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3)具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出图的能力,具备 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注C-1: 审核与批准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C1.2 人员 C1.2.1 任职条件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 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 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中 常见的工程实践知识、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 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或者试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 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设计、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 面进行考核答辩。 C1.2.1.1 技术负责人 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 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 大技术问题能够作出正确决定。 C1.2.1.2 批 准 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 及对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C1.2.1.3 审核人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 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5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4)具有工程师职称。 C1.2.1.4 校核人 (1)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指导 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能够保证设计文件质量;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1.2.1.5 设计人 (1)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1年以上的实习设计经历。 C1.2.1.6 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2)具有2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 计算,并且能够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C1.2.2 人员数量 (1)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人; (2)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 力;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专职分析设 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分析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 C1.3 试设计 设计单位准备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申请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试设计文件 数量及要求见表C-1。 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和安装。 表 C-1 试设计文件数量及要求 许可子项目试设计文件数量 (注C-2)备 注 压力容器分析 设计(SAD) 2套一般依据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 析设计标准》设计,1套高压容器、1套 疲劳分析设计 固定式压力容 器规则设计 金属容器,4套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包含热交换 器、塔式容器、储存(或者分离)容器和 反应容器各1套;从事球形储罐和超高 压容器设计的,试设计文件中的储存容 器应当为球形储罐,反应容器应当为超 高压容器 块孔式、列管式石墨制压 力容器,各1套一般依据GB/T 21432《石墨制压力容器》 设 计 纤维增强塑料制压力容 器,1套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 移动式压力容 器规则设计相应品种的移动式压力 容器,各1套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如果包含真空 绝热罐体,还应当增加相应产品的设计 注C-2: 申请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金属容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4套试设计文件中 至少1套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制造许可 的设备品种范围。 C1.4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参照本规则附件M 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至少包括文件和记录控制、合 同控制、设计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人员管理、质量改进与服务、执行特种设备 许可制度等控制要素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有效实施;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 册、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格、卡。 程序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条件(设计输入)编制与审查; (5)设计文件编制管理; (6)设计文件更改管理; (7)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 (8)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 (9)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 (10)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 (11)设计工作程序。 C1.5 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能够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 产品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的产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1.6 换证业绩要求 换证提供的实际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 计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 率不大于30%。持有规则设计子项目的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子项目所对应的各设备品 种应当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业绩各不少于4台,并且每年至少1台;持有分析设计子项 目的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业绩不少于2台。 |